上投法中投法下投法区别?
一、上投法中投法下投法区别?
区别是放茶叶和加水的顺序不同:
上投法——先加水后放茶叶。
中投法——先加水后放茶叶再加水。
下投法——先放茶叶再加水。
上投法,冲泡茶叶的一种方法。主要是冲泡细嫩绿茶,通常是单芽或者一芽一叶,比如贵州都匀毛尖、洞庭碧螺春等。
操作很简单即“先水后茶”——杯子内注水至7分满,然后拨入茶叶,再倾斜杯身缓缓旋转两圈,让茶和水充分融合,最后静待1~2min,就可以饮用了。
细嫩的茶叶是茶树上刚刚生长出来的新生命,犹如刚出生的婴孩,珍贵且几乎没有防御力。冲泡这样的茶,不能用刚烧开的水,那样会烫伤它,一般80℃~85℃的水,有热度且安全。采用 “先水后茶”的上投法,也是为了避免水直接冲击茶身带来的物理伤害。
中投法,冲泡茶叶的一种方法。主要冲泡较细嫩且高香的绿茶,比方说龙井。
操作很方便即“先水后茶,再添水”——杯子内注水至3分满,然后拨入茶叶,再倾斜杯身缓缓旋转两圈。茶浸入水后,高冲注水至7分满,此时茶叶随水翻腾起舞,茶香开始弥漫。最后静待1~2min,就可以饮用了。
细嫩且高香的茶叶,经不得高温热力和水冲击的伤害,但是又需要温度来激发茶中的香气,所以采用“水-茶-水”的投茶顺序。先水后茶,保护茶叶不受热力的伤害,二次高冲注水,激发茶香。
下投法,冲泡茶叶的一种方法。也是平时最容易接触的一种冲泡方法。主要冲泡粗壮、粗老茶叶,通常一芽二三叶或者更低等级,比方说太平猴魁。
同家庭普通冲泡一样“先茶后水”——茶先投入茶器,提壶高冲注入水,茶叶随着水柱翻滚并舒展,然后倾斜杯身缓缓旋转两圈,最后静置1~2min便可以饮用了。
粗壮的茶,等级不高,身板强健,营养物质内敛。这样的茶要用高温的水来浸提它的内含物,同时利用热水注入时的冲击力激发它的内含物的扩散。
二、碧螺春上投法下投法区别?
碧螺春的上投法和下投法是两种不同的冲泡方法,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茶叶放入茶杯的顺序和冲泡时间。
上投法是先在茶杯中倒入热水,然后再将适量的碧螺春茶叶投入杯中。这种方法适用于较嫩的茶叶,因为它们不需要太长时间的浸泡就能释放出香味和味道。上投法可以使茶叶逐渐展开,呈现出优美的形态,同时保持茶叶的鲜嫩和香气。
下投法是先将适量的碧螺春茶叶放入茶杯中,然后再倒入热水。这种方法适用于较老的茶叶,或者茶叶外形比较紧实的情况。下投法可以让茶叶充分浸泡,释放出更多的味道和营养成分。
选择上投法还是下投法,可以根据茶叶的品质、个人口味和冲泡习惯来决定。一般来说,上投法更注重茶叶的形态和香气,下投法更注重茶叶的味道和营养。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冲泡碧螺春时都需要注意水温、冲泡时间和茶叶用量等因素,以获得最佳的冲泡效果。此外,还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尝试不同的冲泡方法,探索出最适合自己的口味。
三、上投法中投法下投法适合用于什么茶?
1. 上投法:适合细嫩的绿茶,如碧螺春、龙井等。上投法是先将热水倒入杯中,再将茶叶投入,茶叶会逐渐下沉,茶汤清澈明亮,香气清高。
2. 中投法:适合较细嫩的绿茶和白茶,如安吉白茶、白毫银针等。中投法是先将热水倒入杯中约 1/3,再将茶叶投入,待茶叶浸润后,再冲入热水至七分满,茶汤黄绿明亮,滋味鲜爽。
3. 下投法:适合较粗老的绿茶和乌龙茶,如铁观音、大红袍等。下投法是先将茶叶投入杯中,再冲入热水,茶叶会迅速展开,茶汤色泽较深,滋味浓郁。
四、绿茶的冲泡方法(上投法、中投法与下投法)?
一、上投法(如碧螺春)
采用上投法泡茶,对茶选择较强,细嫩名优绿茶一般用上投法,如碧螺春、信阳毛尖等。如对松散型或毛峰类茶叶,都是不适宜的,否则,会使茶叶浮在汤面。
第一步: 准备一只玻璃小壶或高玻璃杯,倒入85℃的水至壶或杯的七分满。
第二步:置茶。拿茶拨向茶杯中投茶,大约3~5克。
第三步:待茶叶伸展开来即可饮用。
PS:用上投法泡茶,虽然解决了部分紧实的高级细嫩名茶因开水温度太高,从而造成对茶汤和茶姿的不利影响,但同时,采用上投法泡茶,会使杯中茶汤浓度上下不一,茶的香气不容易挥发。因此,品饮上投法冲泡的茶时,最好先轻轻摇动茶杯,使茶汤浓度上下均一,茶香得以透发。
二、中投法(如自嘉•纳雍绿茶)
中投法其实就是两次分段泡茶法,它虽然对茶的选择不是很强,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泡茶水温偏高带来的弊端,但也给泡茶带来复杂化。
第一步:先向杯中倒入1/3的水;
第二步:然后投入自嘉·纳雍绿茶(约3~5克)
第三步:将水注入至七分满。
第四步:30秒后即可饮用,可泡3至4泡。
三:下投法(如日照绿茶)
适合于茶条松展的茶。
第一步: 准备一只玻璃小壶或高玻璃杯,投入3~5克茶叶。
第二步:倒入少许热水(85℃),将茶叶稍稍润湿。
第三步:倒入85℃的水至壶或杯的七分满。
第四步:待茶叶伸展开来即可饮用。
五、茶叶上投法和下投法区别?
没有区别。下投法泡茶,是指按茶和水的用量之比,用茶匙取适量茶叶,置入茶杯。
上投法泡茶先在杯中冲上开水至七分满,再用茶匙取适量茶叶,投入盛有开水的茶杯中。
六、铁观音茶用上投法还是中投法?
中投法。
冲泡方法
1、把水烧开,铁观音要用沸水冲泡,用烧开的水温杯。
2、取7-8g茶叶放入盖碗中。
3、加水洗茶,洗茶速度要快,不求泡出茶味。
4、倒掉洗茶的水,沿着盖碗壁沿四周,将开水注入。
5、用壶盖或瓯盖轻轻刮去漂浮的白泡沫,使其清新洁净。
6、冲泡3-4秒之后即可出汤,铁观音讲究茶汤分离,将公道杯中的茶汤分到阔口杯中。
7、品茶,喝完后,观看茶型。
七、绿茶三泡法:上投法,中投法,下投法是怎样泡的呢?
绿茶是我们祖先最早发现和使用的茶,绿茶又称不发酵茶,以茶树新梢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一系列工序制作而成,绿茶因其茶汤呈碧绿而叶底呈翠绿而得名。绿茶较多地保留了鲜叶内的天然物质,维生素损失也较其它茶要少,
绿茶以形美色翠、香幽、味和、四绝著称,清人陆次云说:“茶真者,甘香兰,幽而不冽,啜之淡然,似乎无味,饮过之后,觉有一股太和之气弥留齿颊之间,此无味之味乃至味也”。所以冲泡绿茶一定要掌握绿茶的特点,通过技法把绿茶的特点表现出来.
上投法
第一步: 准备透明玻璃杯(本例杯子大小约200ml,之所以选透明玻璃杯,主要是为了便于后面的的观察),置入适量适温的开水后,投入3-5克绿茶茶叶。
第二步: 静待绿茶茶叶下沉 。
第三步: 绿茶茶叶在杯中逐渐伸展,上下沉浮,汤明色绿。
第四步: 欣赏绿茶茶叶起浮及舒展的过程。
第五步: 待绿茶茶叶完全下沉后即可品饮.
中投法
第一步: 准备透明玻璃杯(本例杯子大小约200ml),先置入适温开水约三分之一,投入3-5克绿茶茶叶,静待绿茶茶叶慢慢舒展。第二步:
待绿茶茶叶舒展后,加满开水。
第三步: 绿茶茶叶完全下沉后即可饮用。
下投法
第一步: 这次我们准备瓷盖杯(本例大小约150ml)或温杯,投入适量茶叶。 加入少许适温开水。
第二步: 拿起冲泡的瓷盖杯,徐徐摇动使茶叶完全濡湿,并让茶叶自然舒展。
第三步: 待茶叶稍为舒展后,加入九分满开水。
第四步: 等待茶叶溶出茶汤。第五步:
用杯盖稍微拨动茶汤,使茶叶溶出的茶汤更平均后即可饮用
八、招投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九、什么是“下投法”?
“下投法”指投茶法(或置茶法),是先将茶叶置入一个茶杯(壶、盏)中,再将适量的开水高冲入杯(壶、盏),即先投茶后冲水的方法。
采用下投法泡茶操作比较简单,茶叶舒展较快,茶汁容易浸出,茶香透发完全,而且整杯(壶、盏)茶浓淡均匀。下投法有利于提高茶汤的色、香、味,是最常使用的泡茶方法。下投法是使用最多的投茶法。
十、阶梯倍投法是否实用?
阶梯倍投法是很实用的,可以实现许多仿真功能,操作简单。
这要看你本金,来制定倍投计划,不同本金的情况下,倍投方案也不一样,比如本金5000,100起,最高到800,当本金低于3000就要将单注金额压低,反之如果本金高于8000,就可以讲最高注码拉高一些。最重要的是,止赢,止损。比如5000本金,输4000后,停。换一个时间在玩。盈利超过10000,取回一些本金。比如6000,留4000继续,如输到1000,停。如盈利超过6000,取出2000。剩下继续。